2013年6月29日 星期六

「事師法五十頌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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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事師法五十頌」
Fw:「事師法五十頌」 原著者馬鳴菩薩。 第一條 ── 十方世界中 三世一切佛 恆於灌頂師 三時伸禮奉 解釋:弟子要一日三時(日初、日中、日落),禮拜上師,憶念上師。 如同三時拜佛一般的恭敬。 第二條 ── 起最上恭敬 合掌以持花 散彼曼荼羅 頭面接足禮 解釋:對壇城獻花,對上師恭敬的行五體投地的大禮。 第三條 ── 彼師或在家 及新受具戒 置經像于前 則息諸疑謗 解釋:上師不管是在家或出家,或剛受具足戒,祗要在佛像前,經前,都要恭敬,不得有懷疑及譭謗的惡念頭。 第四條 ── 若出家弟子 常淨心承事 已坐當起迎 唯除於敬禮 解釋:對上師淨心承事,懂得讓座之禮。 第五條 ── 彼師及弟子 當互審其器 若不先觀察 同得越法罪 解釋:拜師前要先觀察老師,是不可承師,老師也要注意這位弟子可教導否,不則,同樣犯了不如法的過失,都是輕忽罪。 第六條 ── 若忿恚無慈 貪愛多輕浮 傲慢自誇矜 抉擇不應依 解釋:容易發脾氣,無慈悲心,貪心愛虛榮,傲慢自我誇張,這樣的老師,不應去皈依,所以要皈依先看清楚老師的習性。 第七條 ── 具戒忍悲智 尊重無諂曲 了秘密儀範 博閑諸論議 解釋:有大慈悲的,有大智慧的,守住戒律的,自我尊重,不諂不曲,通一切法的,才是好的上師,所以擇師時就必須注意了。 第八條 ── 善達真言相 曼荼羅事業 契證十真如 諸根悉清淨 解釋:一切法通達,親證十地菩薩之果位,六根清淨,沒有煩惱,才是好上師也。 第九條 ── 若彼求法者 於師生輕譭 則謗諸如來 常得諸苦惱 解釋:求法的弟子,不可譭謗上師,罵上師如同罵佛,一定很苦惱。 第十條 ── 由增上愚痴 而獲于現報 為惡曜執持 重病相纏縛 解釋:譭謗上師,是很愚痴的,很快得到報應,天上惡神入其心,必得重病,不得解脫。 第十一條 ── 王法所逼切 及毒蛇傷螫 冤賊水火難 非人得其便 解釋:譭謗上師,必犯王法,被毒物所傷,水災火災盜賊均至,一切惡鬼神常給災難。 第十二條 ── 彼頻那夜迦 常作諸障礙 從此而命終 即墮於惡趣 解釋:譭謗上師,自有惡神來賜災難,死後入三惡道,即地獄、餓鬼、畜生。 第十三條 ── 勿令阿闍梨 少分生煩惱 無智相違背 定入阿鼻獄 解釋:弟子承事上師,勿令上師有一點煩惱,若違上師意旨,背叛上師,入阿鼻地獄。第十四條 ── 受種種極苦 說之深可怖 由謗阿闍梨 於中常止住解釋:阿鼻地獄是最苦的地獄,由於譭謗上師,就如此恐怖,痛苦無盡。 第十五條 ── 彼阿闍梨者 弘持正法藏 是故當一心 輒莫生輕慢 解釋:弘持正法的上師,弟子要一心承事,若有輕慢心,就犯以上重罪。 第十六條 ── 常於阿闍梨 承事而供養 發生尊重心 則蠲除障惱 解釋:盡心供養上師,尊重上師,由於上師加持,始可滅障礙、煩惱。 第十七條 ── 又復於師所 樂行於喜捨 不吝於己身 何況於財物 解釋:自己生命都可犧牲,何況財物,喜歡施捨的人有福報。 第十八條 ── 勤修無量劫 難證如來果 今於一生中 阿闍梨賜予 解釋:修行人若未逢上師,無法修持成佛,所以上師傳法,修持成佛,功德由上師所賜。 第十九條 ── 普護其深誓 供養諸如來 恭敬阿闍梨 等同一切佛 解釋:奉事上師,是自己初入門的誓願,同供養佛一樣重要。 第二十條 ── 微細所愛物 特諸最上珍 求無盡菩提 誠心悉奉獻 解釋:上師是一體三寶,用最好的東西承事,有無量無邊功德。 第二十一條──施佛阿闍梨 念念常增長 是最勝福田 速得菩提果 解釋:供養上師,供養佛,是最勝福田,很快得證菩提果。 第二十二條──如是求法者 具戒忍功德 不虛誑於師 當獲金剛智 解釋:對上師很誠意的敬奉,有忍耐性,不虛假的,一定可得如來金剛的智慧。 第二十三條──若足踏師影 獲罪如破塔 於床坐資具 騎驀罪過是 解釋:不得足踏上師的影子,不得坐上師的床,不得用其常用之器具,這都有罪。 第二十四條──若師所教誨 歡喜當聽受 自己或不能 則善言啟白 解釋:歡喜接受上師的教誨,若辦不到,可婉轉將情形表達。 第二十五條──由依止師故 所作皆成就 現樂及生天 何敢違其命 解釋:由於上師傳法,弟子才能成就一切法,上師是無上福田,弟子勿違其命令。 第二十六條──師財如己命 師愛敬若師 師眷如己親 敬奉毋疏怠 解釋:替上師守財,如同己命,不得浪費。恭敬上師所恭敬的人,恭敬上師之眷屬,不得怠慢。 第二十七條──不應於師前 覆頂及乘御 翹足手扠腰 安然而坐臥 解釋:在上師面前,儀表要端莊,像惡形惡狀的動物,翹腳或手扠腰的動作均不可。 第二十八條──或事緣令坐 勿舒於雙足 常具諸威儀 師起速當起 解釋:威儀是佛弟子應有的,坐時雙足勿圖舒服而伸,上師一起立,馬上要跟著起立。 第二十九條──若於經行處 不應隨舉步 端謹立於傍 無棄於涕唾 解釋:上師必經之路,宜在旁肅立,恭迎恭送。上師若咳嗽、鼻涕也不得有嫌惡之心。 第三十條 ── 亦勿於師前 私竊而言說 及鄰近語笑 歌舞作唱等 解釋:在上師面前,不可竊竊私語,一切不莊重的舉動,一律去除。 第三十一條──或令坐或起 各安徐禮敬 若於險路中 自己作前導 解釋:對上師的指示,都要安詳敬禮,走在較危險之路上,要自己引導上師前進。 第三十二條──又不應於前 身現疲勞相 屈指節作聲 倚柱及牆壁 解釋:在上師面前,精神要振作,不要有氣無力之樣,小動作均須停止,身體不倚柱靠壁。 第三十三條──或浣衣濯足 及澡浴等事 先白師令知 所作無令見 解釋:洗衣洗澡洗足,先告上師,勿令上師看見。 第三十四條──又復於師名 不應輒稱舉 設有果問者 當示之一字 解釋:不得隨意呼叫上師的名字,有人問,告於法號。 第三十五條──師或令幹集 當伺其遣使 於彼所作事 憶持常不忘 解釋:常聽侯上師之差遣,牢記上師交代的事,盡力去完成。第三十六條──或笑嗽伸久 則以手遮口 若有事啟聞 當曲躬軟語解釋:凡想笑、打哈欠、咳嗽,均用手遮口。有事情要講,須躬身恭敬。 第三十七條──若在家女子 淨心來聽法 合掌具威儀 專視於師面 解釋:女子聽法,端莊第一,雙手合十,專注精神。 第三十八條──聞已當奉持 捨離於憍慢 常如初適嫁 低顏甚慚赧 解釋:上師傳法,女子要細心奉持,不可自高自大,如新嫁娘一般,低頭學法。 第三十九條──於彼嚴身具 無復生愛樂 與善非相應 皆思惟遠離 解釋:女子學法,要離虛榮,世俗飾物,不生喜愛,凡是不善的,要思遠離。 第四十條──常慕於師德 不應窺小過 隨順獲成就 求過當自損 解釋:學師之德行,上師若有小過,不應擴大渲染,要學會隨順上師才有成就,若渲染上師之過,自己反而學法不成,有輕慢心,害了自己。 第四十一條──說法度弟子 曼荼羅護摩 城邑同師居 無旨不應作 解釋:凡是一切法事,全應照上師的意思而作,沒有上師指示的,不可作之。 第四十二條──或說法所得 淨施諸財物 悉以奉其師 隨得而可用 解釋:講經說法傳法的收入,應是上師的,若上師應許如何支配,才能動用之。 第四十三條──同學及法裔 不應為弟子 亦不於師前 受承事禮敬 解釋:傳承法統,不可亂,同拜一位上師,不可再互為師或徒,這是法統。 第四十四條──若以物上師 二手持奉獻 師或有所施 當恭敬頂受 解釋:呈物給上師,二手恭敬。師有施予,同樣雙手恭敬過頂領受。 第四十五條──自專修正行 常憶持不忘 他或非律儀 愛語相教示 解釋:佛弟子須專注修行功課,永恆不止,不合戒律的,不可行,不可故意尋上師之過。 第四十六條──若師所教敕 或病緣不作 當作禮諮陳 斯則無其咎 解釋:上師的教導,要一一遵行,若因病,作不成,要婉轉解釋,如此才沒有過失。 第四十七條──常令師歡喜 離諸煩惱事 當勤而行之 恐繁故不述 解釋:一切所作所為,必須常使上師歡喜,所有一切煩惱事,替上師解決,努力行之,恭敬供養,侍奉上師,不懈怠。事師法甚多,所以不全部說出。 第四十八條──彼金剛如來 親如是宣說 及餘教所明 依師獲成就 解釋:佛如此說,依止上師,能得大成就。 第四十九條──若弟子清淨 皈依三寶已 當付事師法 先令熟諷誦 解釋:凡有弟子來皈依,要他熟讀「事師法」,不得犯錯。 第五十條 ── 次授秘密教 使成正法器 根本十四墮 同應善誦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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