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

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作業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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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作業要點
一、依據:
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華總﹝一﹞義字第八六○○一一五四五○號總統令公布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增訂條文。

二、申請查調原則: 申請案件均請親臨辦理,不接受郵寄申請。
零星查調案件﹝一○○件以下﹞申請人可向任何地區之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。
整批查調案件﹝超過一○○件﹞申請人應於名冊上書妥各債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號﹝營利事業統一編號﹞並裝訂成冊後逕向財稅資料中心申請查調。
經查調提供之資料非屬即時更新資料僅供參考,事實情況請向管理機關、構﹝地政機關、監理所、扣繳單位﹞查證。
三、查調標的:
﹝一﹞財產資料:含土地、房屋、車輛、投資(即股東名冊)資料清單。﹝二﹞綜所稅所得資料:含薪資、利息等所得資料清單。﹝三﹞上述各項標的,查調內容如后:
土地所有人姓名、土籍編號、土地地段及其面積、持分率、現值。
房屋所有人姓名、房籍編號、房屋座落及其面積、持分率、現值。
車輛所有人姓名、車牌、車型名稱。
投資公司、面值(每股面值十元乘以持有股份)。
薪資、利息所得:其給付之公司或存款金融單位。
四、受理對象及檢具證明文件:
﹝一﹞債權人如為個人:
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。
司法機關之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。
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。
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。
其他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:
本票裁定書正、影本。
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書正、影本。
依民事訴訟法成立和解或調解筆錄正、影本。 ﹝二﹞債權人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:
公司執照、營利事業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正本及影本。
司法機關之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。
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。
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。
其他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:
本票裁定書正、影本。
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書正、影本。
依民事訴訟法成立和解或調解筆錄正、影本。 ﹝三﹞授權代理人加附下列證明文件:
授權書正本及影本。
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。
﹝四﹞授權代理人僅檢具債權人身分證影本申請時,應由其影本上具結與正本相符,並蓋章切結。
﹝五﹞申請人應於所附之影本證明文件上加註「本影本與正本相符,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」字樣,並蓋章切結。
﹝六﹞以上檢附證明文件經審查無誤後,正本當場退還。
五、申請查詢費用: 依據財政部99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25030670號,「受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」辦理。
查調每一債務人每項資料計新台幣 二五O元整﹝財產或所得各算一項﹞於審查核准後繳納,並將繳費收據併入申請書交件。
申請查調案件經查結果,不論有無財產或所得資料,已繳款查詢費用概不退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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