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

三年前車禍住院二十天,忘了申請理賠,已超過兩年,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?

本文出自: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KkLLqMKeQUUPRieDv8y_x.l3/article?mid=9142&prev=9144&next=9141&l=a&fid=15 網絡轉發,如有侵權,敬請告知刪除!
洗鞋子 方法林依晨廣告Pure5.5酸鹼平衡褲除臭內褲毛巾底運動襪腳臭的原因
三年前車禍住院二十天,忘了申請理賠,已超過兩年,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?
作者:Tony

本文重點:

(一)超過二年,仍有機會得到理賠,因為,保險公司是可以放棄抗辯權,而予以給付的。

(二)請不要問保險業務員,此案件會不會賠,建議你找懂保險法之人,當然懂民事法更好,免的權益受損。

(三)有任何保險上之法律問題,歡迎您來信交流;有其他法律問題,會的,本人亦願意說明,希望淺薄的保險、法律知識,可以幫忙上。



新聞事實



小董,在民國97年1月份,發生車禍,因而住院20日,可請領保險金10萬元,事後因為民事求償問題及公務煩忙,竟然忘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。



直到民國100年9月份因為和保險業務員(3個業務員)談保險時,順便問到,該事件是不是可以申請理賠,得到以下的答案:

(一)甲公司業務員說:根據保險法65條,已經超過二年了,無法申請理賠。

(二)乙公司業務員說:根據保險法65條,已經超過二年了,可以請業務員詢問,保險公司是否願意融通理賠。

(三)丙公司業務員說:根據保險法65條,已經超過二年了,如果保險公司願意理賠,事後保險公司仍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返還(參民法179條)。



小董很納悶,怎麼問3個人,3個人答案都不一樣,我應該聽誰的?感覺業務員似乎不僅站在保險公司那邊,好像也不怎麼專業,請問那一個說法是對的?



看報紙學保險相關法律



一、請求權時效的依據:

(一)壽險示範條款27條: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,自得為請求之日起,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
(二)保險法65條: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,自得為請求之日起,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
(三)民法128條: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…



二、消滅時效在世界的立法主義有三:

(一)權利消滅主義:時效完成後,權利人之權利即歸消滅(我國行政程序法131~134條採之)。

(二)訴權消滅主義:時效完成後,權利人之權利仍存在,只是無法用訴訟這個方法來行使權利。

(三)抗辯權發生主義:時效完成後,權利人的權利仍存在,只是給付之人可以拒絕給付,若為給付,亦不會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(我國民事法採之)。



三、 結論:本案中,小董仍可以依保險契約請求10萬元之給付,但因已過二年消滅時效,故保險公司取得抗辯權,而得以拒絕給付,但,保險若願放棄抗辯權,而逕行給付10萬元,並不會成立民法不當得利(參民法179條)。

(一)民事,法律未規定者,依習慣;無習慣者,依法理(參民法第1條)。

(二) 由本案觀之,不管保險契約或保險法(參保險法65條),均明定,保險金請求權為二年。

(三) 但我國對於時效規定,係採「抗辯權發生主義」,換言之,小董仍可以請求保險金之理賠,只不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(抗辯權),但,這個拒絕給付之權利(抗辯權)保險公司若放棄了,小董受有給付,並不會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。



四、心情小記:

(一)古云:「三個臭皮匠,勝過一個諸葛亮」,但無奈的是,這3個業務員的答案,沒有一個是對的。

(二)而這個案子,讓人最害怕的是,有的人有可能因為業務員的一句話(超過二年就不能申請了),就放棄申請理賠,進而未能得到應有的理賠。

(三)70分選擇題通過就可以當業務員,如何有能力保護消費者。

(四)遇有保險事故發生,除非明顯不在承保範圍,建議我的好朋友,先申請理賠吧!

(五)每個業務員都能輕易說明法條,但卻無法了解法律的解讀方法,「真害」!不要被騙了。



消息來源與重要訊息



一、消息來源:

不小心在咖啡廳聽到的,差一點讓我把咖啡吐出來!



二、重要訊息:

(一)本訊息係本人在學習過程中,所得到的經驗,提供給我的好友們及有緣人參考!若造成你的困擾,本人深感抱歉,請你來信pocheng.chou@msa.hinet.net,本人會盡速刪除你的mail。

(二)同樣的,若你有任何問題想要研究,也歡迎你來信討論!另外,本文章內容是本人閱讀市面新聞後改寫,著作權為本人所有,歡迎載明出處轉發,讓更多人可以受惠哦!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