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

公告受理97年度住宅補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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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受理97年度住宅補貼
申請人家庭年收入、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

單位:新台幣

戶籍地

家庭年收入

每人每月

平均收入

臺北市、臺北縣縣轄市(新店市、板橋市、中和市、永和市、土城市、三重市、新莊市、蘆洲市、樹林市、汐止市)

148萬元

49,532元

高雄市、臺灣省轄市(基隆市、新竹市、臺中市、嘉義市、臺南市)、高雄縣鳳山市

107萬元

38,468元

臺灣省(臺灣省省轄市、臺北縣縣轄市、高雄縣鳳山市除外)

97萬元

34,401元

金門縣、連江縣

97萬元

22,750元
內政部97.6.18內授營宅字第0970804669號公告主旨:公告受理97年度住宅補貼。
依據: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(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):
(一)租金補貼:24,000戶。
(二)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30,000戶。
(三)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5,000戶。
二、受理申請期間:自97年7月15日起至97年8月15日止。
三、申請方式:申請人於受理期間,填寫申請書,備妥相關文件,於受理截止日前,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四、受理申請單位: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(詳附件二)。
五、申請書取得方式:
(一)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(網址:http://www.cpami.gov.tw/)。
(二)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免費索取。
六、申請資格:
(一)申請租金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1.年滿20歲。
2.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:
(1)有配偶者。
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。
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3.申請人及其配偶、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;以「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」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。
4.申請人家庭年收入、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,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,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。
5.已獲得96年度租金補貼者,可提出9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,但會酌予減分。申請案若經核准,將於96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,始核發97年度租金補貼。
1.租金補貼額度: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元,補貼期限1年。
2.申請租金補貼者,應檢附下列書件,於申請期間內,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: (一)申請書。
(二)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,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,應同時檢具其配偶、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。
(三)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,若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:
1.身心障礙者: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。
2.原住民:戶籍謄本。
3.列冊低收入戶:低收入戶證明影本。
4.單親家庭:戶籍謄本,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、配偶服刑證明影本、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。
5.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: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,如保護令影本、判決書影本,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、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,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。
6.重大傷病者: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7.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: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。
(四)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。
(五)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
(六)租賃契約影本。
(七)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、建築使用執照影本、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。
(八)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,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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