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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總-09
授課自:蔣志明
老師 2006.6.27問25:承攬最怕資金周轉不靈,又訴訟磨時間。~贏在官司,輸在時間~形勢比別人強 瀕臨破產,經濟上已面臨窘迫此題財產行為是否符合§74的要件?『§74(暴利行為) 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。前項聲請,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。』§74(暴利行為)的禁止,法律行為才有本條的適用,且限定於財產行為,身分行為則不適用!急迫~經濟上的困難或生命財產的不利危險輕率~沒有周慮,考慮欠周到無經驗~欠缺一般的交易經驗p.s.適用財產的法律行為,不見得適用身分行為「顯」失公平:有相當大的差距,
則,本題甲得聲請撤銷
問26:撤銷而有意思表示(;存證信函~單方行為、法院...)此條為撤銷後的撤銷,同§244都得以法律行為撤銷『§244(債權人之撤銷權及其回復原狀)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,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,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,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,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,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。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,不在此限。』p.s.一網打盡,竭澤而漁撤銷權破壞法律行為的安定性,故得設有一「除斥期間」為其行使期限;§74為一年內。時間,指一段期間,有起點及終點,此條為「法律行為後一年」法定「年」利率,所有的數字前面都要帶一個法,以免混擾。~keyword(續),職業軍人~隨著軍旅而轉戰南北,則其見多識廣協議離婚為身分行為,贈與房屋為財產行為此題未提出時間則不考慮,(題目不要再假設了),即不再有其他變數依§74第一項,本例則無法律依據而無效;(該甲於赴海外參戰之際,於其家並無時間緊迫,或經濟上的窘境,又,年已50歲也應已經深思熟慮了~即無欠缺經歷,諸此皆無不公平之法律行為)註:按判例所述,其離婚契約並未有財產給付或約定,自無依該項撤銷之餘地則本條無法撤銷
;即無法撤銷贈與,援用同條規定而亦無法撤銷離婚
問27:法律上算足歲,周歲,不算虛歲。『§75(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思能力人之意思表示)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,無效;雖非無行為能力人,而其意思表示,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。』無行為能力人有二種: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&禁治產人行為能力依年齡、婚姻、為法律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『§76(無行為能力人之代理)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,並代受意思表示。』p.s.關一扇門便要為之開另一道窗代為,代受,父母兩人都為其法代,則都得行使『§77(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)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。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,或依其年齡及身份、日常生活所必需者,不在此限。』同意分為兩種,一以事前的同意;允許、另以事後的同意;追認/承認,發生的時間,效果都不同,允許為能力的補充其「能力」不足,承認則在補充其法律「效果」但「純」獲法律上之利益~則不須要法代之允許,又得依其年齡「及」身分~如汽機車則不合其自身所為的法律行為,遂為否相較此二條,後者有但書,明顯有(立法的)漏洞。小學生不用這但書?今甲為六歲學生,1.受叔乙贈100萬?可、2.買鉛筆,應類推適用§77的但書(~若全得法代的代為與代受則不堪其擾),可、3.買回家公車票,可、4.因家中急事而拍電報,亦可以『郵政法§1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,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。』『電信法§9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之行為,對於電信事業,視為有行為能力人。但因使用電信發生之其他行為,不在此限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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